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五 章 鋼索及吊鏈等

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種        類│    安  全  係  數    │
    ├────────────────┼───────────┤
    │捲揚用鋼索或伸臂起伏用鋼索      │          4.5         │
    ├────────────────┼───────────┤
    │伸臂伸縮用鋼索                  │          3.55        │
    ├────────────────┼───────────┤
    │支持伸臂用鋼索                  │          3.75        │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 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
    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
    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伸臂伸縮用鋼索,當伸臂長度縮至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
    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
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吊鏈及滾子鏈條 (以下稱吊鏈等) 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並應依下
式計算: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