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pre>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 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pre>
<pre>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 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