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二 章 製造
<pre>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氣體容積積達每日三十立方公尺以上(在溫 度攝氏零度錶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之狀態換算)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或每日使用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冷凍壓縮氣體(或液化高壓氣體) 製造設備均應依左列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一、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性氣體之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 保護物保持L&#57457;以上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 以上之距離。 二、氧氣之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保護物保持L&#57455;以上 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57459;以上之距離。 三、其他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保護物保持L &#57459;以上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57461;以上之距離。 四、新設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設置於工業區、特定工業區、效區旱林 地,並需確保規定之安全距離。 附表一: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對外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 │L &#65340;X │0≦X<10,000│10,000≦X<52,500 │ ├───&#9532;──────&#9532;─────────┤ │ │ ˍ │ ˍˍˍˍˍ │ │ L&#57457;│ 12&#58143; 2 │3/25&#58143; X+10,000 │ ├───&#9532;──────&#9532;─────────┤ │ │ ˍ │ ˍˍˍˍˍ │ │ L&#57455;│ 8&#58143; 2 │2/25&#58143; X+10,000 │ ├───&#9532;──────&#9532;─────────┤ │ │ ˍ │ ˍˍˍˍˍ │ │ L&#57459;│16/3&#58143; 2 │4/75&#58143; X+10,000 │ ├───&#9532;──────&#9532;─────────┤ │ │ ˍ │ ˍˍˍˍˍ │ │ L&#57461;│32/9&#58143; 2 │8/225&#58143; X+10,000 │ └───┴──────┴─────────┘ ┌───┬─────────┬──────┐ │L&#65340;X&#57457;│52,500≦X<990,000│ 990,000≦X │ ├───&#9532;─────────&#9532;──────┤ │ │30,但可燃性氣體之│30,但可燃性│ │ L&#57457;│低溫儲槽為 │氣體之低溫儲│ │ │ ˍˍˍˍˍ │槽為 120 │ │ │3/25&#58143; X+10,000 │ │ ├───&#9532;─────────&#9532;──────┤ │ │20,但可然性氣體之│20,但可燃性│ │ L&#57455;│低溫儲槽為 │氣體之低溫儲│ │ │ ˍˍˍˍˍ │槽為 80 │ │ │2/25&#58143; X+10,000 │ │ ├───&#9532;─────────&#9532;──────┤ │ │ 1 │ 1 │ │ L&#57459;│ 13 ── │ 13 ── │ │ │ 3 │ 3 │ ├───&#9532;─────────&#9532;──────┤ │ │ 8 │ 8 │ │ L&#57461;│ 8 ── │ 8 ── │ │ │ 9 │ 9 │ └───┴─────────┴──────┘ 備註:X為儲存能力(單位:壓力氣體為立方公尺,液化氣體為公 斤)或處理能力(單位為立方公尺)。L為應保持之安全距 離,單位為公尺。</pre>
<pre>高壓氣體工廠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應為加強鋼筋混凝土建築,其強度足以承擔其室內高壓氣體發生 意外事故之直接壓力;屋頂為輕質材料,其對壓力之迅速釋放足以減 輕牆壁所受之壓力。或於外側牆壁或屋頂設置放爆面,其大小應與廠 房空間成正比,其標準為廠房每五十立方公尺之空間應有一平方公尺 之放爆面。 二、所有門窗應向外開啟。 三、應分別於廠房兩側設置多處緊急用太平門。 四、廠房應為單棟式一樓建築物,但僅供原料進口、檢視或處理設備用等 之二層以上樓面不在此限。 五、應加強廠房內部之通風,尤應注意屋頂及地面之通風以防止可燃性氣 體或有毒性氣體滯留。</pre>
<pre>高壓氣體之壓縮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壓縮機應切實固定於牢固之基礎上。 二、壓縮機之承受內壓力部分,當壓力超過該機最大使用壓力時應有能自 動切斷動力、停止運轉之裝置或裝置適當之傍迴流系統或壓力控制系 統使其壓力不致過負荷之裝置。 三、壓縮機在每壓縮階段或壓縮後之冷卻設備,如以水冷卻者,應有使作 業人員能目視冷卻水流動情形之設施。 四、每一壓縮階段之輸出管均應裝設壓力錶與安全閥。 五、壓縮機各活動部分均應有防護設施。 六、壓縮可燃性氣體之壓縮機,其傳動設備應設置靜電排除器或為靜電導 電型。 七、壓縮機之材質應足以防制壓縮氣體及其不約物質之侵蝕。 八、壓縮機之輸出壓力應有防止其接受裝置超過最大使用壓力時之裝置。</pre>
<pre>高壓氣體所用之閥或栓,應依左列規定: 一、閥上應標明開與關之方向指揮。 二、與閥與栓相連之配管,應於其接近閥、栓明顯之處,標明管內氣體種 類及流向。 三、對安全有重大影響而又不常動用之閥、栓,應有加鎖或封印等之設施 ,但緊急用閥、栓不在此限。 四、經常使用之閥、栓場所,應依其使用次數及性能與便利人員之操作, 設置適當之踏腳板,並保持必要之照明度。</pre>
<pre>高壓氣體各項設備之壓力錶應依左列規定: 一、壓力錶之最大刻度須為其最大使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壓力錶每六個月應與標準壓力錶比較檢查之,誤差超出最小分度單位 應予更換,有最小分度單位以下者應予補正值。 三、使用於同一目的(同一系統、同一壓力)之壓力錶二只以上,作前款 檢查之壓力錶為預先選定之標準壓力錶即可。 四、現場裝用之壓力錶每六個月在裝設狀態下檢查其機能。 五、氧氣用壓力錶應為禁油(脂)壓力錶。</pre>
<pre>高壓氣體設備,應視其使用情形,選定左列一種或數種裝置,俾使在異常 高壓時能使用壓力降回常用壓力之設備。 一、安全閥。 二、保險閥。 三、破裂板。 四、自動控制設備。 五、熔塞。</pre>
<pre>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應設於偏僻或人員不易接近之地區。 二、移動式高壓氣體一切製造設備依應本標準規定設置。 三、移動式製造設備在製造作業中,應於週圍明顯位置懸掛「○○高壓氣 體製造(灌裝)中」與「嚴禁煙火」或「禁止接近」等警告標認,如 其接近方向多達數處時,應於每一方向設置之。 四、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作業完成或中止時,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 不知情之人員接近或引起事故。</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