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方案補助基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
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
保單位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補助,且
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
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
六小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勞發署
或分署同意後辦理;勞發署或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
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基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
應實報實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七百六十
九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
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
。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
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五
千六百四十九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
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業務執行費:
1.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
費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2.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
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四)人員留用獎勵:依留用獎勵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