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四 章 監評人員之遴聘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遴聘符合規定之監評人員擔任術科測試監場及評分工
作。
前項監評人員之遴聘,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報請主管機關遴聘。
監評人員之遴聘,應平衡考量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學術單位或職業團體
等方面之合格人員。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且遴聘時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職類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二人以上擔任監評工作。
二、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監評工作。
三、同一梯次術科測驗日期超過二日以上者,不得連續聘請同一人員擔任
    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之監評工作。
四、同一個月內不得聘請同一人員擔任超過五日以上之監評工作。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有關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命其迴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