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五 章 罰則

對於義務勞動無故不應征者,由主管官署直接強制行之。
不依法發布征召之命令者,科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依法為征召之緩免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