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吊舉設備
<pre>雇主對各種起重設備,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及起重昇降機
具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pre>
<pre>雇主對起重機具應依指定專人負責操作,吊或吊具上吊有物體時,操作
人員不得離操作位置。</pre>
<pre>雇主對起重設備應經常注意保養,並作定期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備有記
錄,交由該器材使用人,隨同機具保管,檢查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防止過度捲揚之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超載警報器、及其他警報器、
剎車及離合器等是否正常。
二、吊桿、吊具等有無損傷。
三、電器裝置及配線、開關及控制器之狀況。
四、鋼索或鋼鏈有無磨損。
五、鋼索結頭或套環是否正常。
六、導軌狀況。</pre>
<pre>雇主對起重設備應規定每日使用前,實施左列各款之檢點,如有異狀時應
即修換。
一、操縱焊、剎車及離合器之機能。
二、鋼索通過處所、滑車及鋼索外形是否正常。</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