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六 章 財務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
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
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