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