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9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34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