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七 章 工人福利
<pre>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pre>
<pre>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 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re>
<pre>工廠在可能範圍內應協助工人舉辦工人儲蓄及合作社等事宜。</pre>
<pre>工廠應於可能範圍內建築工人住宅,並提倡工人正當娛樂。</pre>
<pre>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 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