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四 節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 二、人因工程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三、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 四、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工作環境改善事項。</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 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環境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