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5 18:02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第 八 章 罰則
第 41 條
<pre>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pre>
第 42 條
<pre>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re>
第 43 條
<pre>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