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九 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pre>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pre>
<pre>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pre>
<pre>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 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pre>
<pre>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 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