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九 章 防護具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
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
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