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五 節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平衡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協助並促進雇主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二、健康管理及促進。 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 四、其他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事項。</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計畫書,於公告受理 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pre>
<pre>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 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 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 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