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三 章 會員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
表大會之日起算。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