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第 七 章 表揚及獎勵

代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
一、平時督導及年終考評成績優良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具有功效者。
三、其他特殊優異項目。
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
    者。
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
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