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
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