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柒、濃度測定與確認

二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每次作業開始前及所有勞工
        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
        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並清除可燃性粉塵
        ,確認無危險之虞。
        濃度測定之儀器,應經校準合格。濃度測定結果及校準方法應予
        以記錄,並保存三年以上。
        測定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前,應先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
        一百七十三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
        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船舶清艙
        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營造安全衛生勞工設施標準第一
        百零四條)
二十二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經常確認作業場所空氣中氧
        氣、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以確保作業場
        所通風換氣之有效性。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二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性
        系統如下水道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度確
        認之措施。
二十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
        ,應即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
        體、蒸氣之濃度。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