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
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一)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於六十日內完成僱用留用人員程序。
(二)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
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