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五 章 吊舉設備

雇主對各種起重設備,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及起重昇降機
具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雇主對起重機具應依指定專人負責操作,吊或吊具上吊有物體時,操作
人員不得離操作位置。
雇主對起重設備應經常注意保養,並作定期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備有記
錄,交由該器材使用人,隨同機具保管,檢查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防止過度捲揚之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超載警報器、及其他警報器、
    剎車及離合器等是否正常。
二、吊桿、吊具等有無損傷。
三、電器裝置及配線、開關及控制器之狀況。
四、鋼索或鋼鏈有無磨損。
五、鋼索結頭或套環是否正常。
六、導軌狀況。
雇主對起重設備應規定每日使用前,實施左列各款之檢點,如有異狀時應
即修換。
一、操縱焊、剎車及離合器之機能。
二、鋼索通過處所、滑車及鋼索外形是否正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