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本辦法所定申請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案件之受理、審查
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得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