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勞工,準用前項之規定。

      童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
│項                目│禁止從事之工作                │備註│
├──────────┼───────────────┼──┤
│一  坑內工作。      │從事左列場所之工作:          │    │
│                    │一  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    │
│                    │    所。                      │    │
│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
│                    │前項第二款之場所已完工或設有與│    │
│                    │道路同等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之│    │
│                    │地下通道者,不在此限。        │    │
├──────────┼───────────────┼──┤
│二  處理爆炸性、引火│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    │
│    性等物質之工作。│用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
│                    │但臨時性搬運或使用引火性液體之│    │
│                    │工作,不在此限。              │    │
├──────────┼───────────────┼──┤
│三  從事鉛、汞、鉻、│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之氣體、蒸│    │
│    砷、黃磷、氯氣、│氣或粉塵濃度,超過左表之規定值│    │
│    氰化氫、苯胺等有│者:                          │    │
│    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
│    作。            ││\濃  │  規    定    值  ││    │
│                    ││有\度├───┬─────┤│    │
│                    ││害物\│ ppm  │  mg/m3   ││    │
│                    │├───┼───┼─────┤│    │
│                    ││  鉛  │      │○.○五  ││    │
│                    │├───┼───┼─────┤│    │
│                    ││  汞  │      │○.○二五││    │
│                    │├───┼───┼─────┤│    │
│                    ││  鉻  │      │○.○五  ││    │
│                    │├───┼───┼─────┤│    │
│                    ││  砷  │      │○.二五  ││    │
│                    │├───┼───┼─────┤│    │
│                    ││黃磷  │      │○.○五  ││    │
│                    │├───┼───┼─────┤│    │
│                    ││氯氣  │○.五│          ││    │
│                    │├───┼───┼─────┤│    │
│                    ││氰化氫│    五│          ││    │
│                    │├───┼───┼─────┤│    │
│                    ││苯胺  │二.五│          ││    │
│                    │└───┴───┴─────┘│    │
├──────────┼───────────────┼──┤
│四  散布有害幅射線場│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幅射防│    │
│    所之工作。      │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從事游離幅│    │
│                    │射線工作。                    │    │
├──────────┼───────────────┼──┤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粉塵之濃度,│    │
│    之工作。        │超過左表之規定值者:          │    │
│                    │┌───┬────┬────┐│    │
│                    ││\濃  │        │        ││    │
│                    ││粉\度│規定值  │備    註││    │
│                    ││  塵\│ (mg/m3)│        ││    │
│                    │├───┼────┼────┤│    │
│                    ││游離二│        │        ││    │
│                    ││氧化矽│        │        ││    │
│                    ││三○%│        │        ││    │
│                    ││以上之│        │        ││    │
│                    ││礦物性│        │        ││    │
│                    ││粉塵、│        │        ││    │
│                    ││滑石、│        │        ││    │
│                    ││蠟石、│  一    │可呼吸性││    │
│                    ││鋁、氧│        │粉    塵││    │
│                    ││化鋁、│        │        ││    │
│                    ││矽藻土│        │        ││    │
│                    ││、硫化│        │        ││    │
│                    ││鐵等。│        │        ││    │
│                    │├───┼────┼────┤│    │
│                    ││游離二│        │        ││    │
│                    ││氧化矽│        │        ││    │
│                    ││三○%│        │        ││    │
│                    ││以下之│        │        ││    │
│                    ││礦物性│        │可呼吸性││    │
│                    ││粉塵、│ 二‧五 │粉    塵││    │
│                    ││氧化鐵│        │        ││    │
│                    ││、石墨│        │        ││    │
│                    ││、碳黑│        │        ││    │
│                    ││、煤碳│        │        ││    │
│                    ││等。  │        │        ││    │
│                    │├───┼────┼────┤│    │
│                    ││石綿纖│每立方公│纖維長度││    │
│                    ││維    │分一根  │在五um以││    │
│                    ││      │        │上      ││    │
│                    │└───┴────┴────┘│    │
│                    │ *可呼吸性粉塵係指可透過分粒裝│    │
│                    │  置之粒徑者。                │    │
├──────────┼───────────────┼──┤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從事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    │
│    傳導裝置危險部分│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    │
│    之掃除、上油、檢│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    │
│    查、修理或上卸皮│                              │    │
│    帶、繩索等工作。│                              │    │
├──────────┼───────────────┼──┤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從事導線之銜接,其線間電壓或線│    │
│    電力線之銜接。  │對地電壓超過二百二十伏特之工作│    │
│                    │。                            │    │
├──────────┼───────────────┼──┤
│八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從事高溫礦物或礦渣之澆注、裝卸│    │
│    處理。          │、搬運、清除等工作。          │    │
├──────────┼───────────────┼──┤
│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從事鍋爐之燃料加料及運轉工作。│    │
│    。              │                              │    │
├──────────┼───────────────┼──┤
│一○  鑿岩機及其他有│從事鑿岩機、鏈鋸、鉚釘機 (衝程│    │
│      顯著振動之工作│七○公厘以下、重量二公斤以下者│    │
│      。            │除外) 及夯土機等有顯著振動之工│    │
│                    │作。                          │    │
├──────────┼───────────────┼──┤
│一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從事重物處理工作,其重量為左表│    │
│      重物處理工作。│之規定值以上者:              │    │
│                    │┌──────┬──────┐│    │
│                    ││ \重      │規定值      ││    │
│                    ││工 \  量  │            ││    │
│                    ││作別  \    │ (公斤)     ││    │
│                    │├──────┼──────┤│    │
│                    ││斷續性工作  │十二        ││    │
│                    ││            │            ││    │
│                    │├──────┼──────┤│    │
│                    ││持續性工作  │  八        ││    │
│                    ││            │            ││    │
│                    │└──────┴──────┘│    │
├──────────┼───────────────┼──┤
│一二  起重機、人字臂│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    │
│      起重桿之運轉工│工作。                        │    │
│      作。          │                              │    │
├──────────┼───────────────┼──┤
│一三  動力捲揚機、動│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    │
│      力運搬機及索道│道之運轉工作。                │    │
│      之運轉工作。  │                              │    │
├──────────┼───────────────┼──┤
│一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從事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    │
│      成樹脂之滾輾工│工作。                        │    │
│      作。          │                              │    │
├──────────┼───────────────┼──┤
│一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                              │    │
│      機關規定之危險│                              │    │
│      性或有害性之工│                              │    │
│      作。          │                              │    │
│ (一) 製造或處置爆竹│從事製造或處置爆竹煙火類物品之│    │
│      煙火類物品之工│工作。                        │    │
│      作。          │                              │    │
│ (二) 從事帶輪直徑在│從事帶輪直徑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之│    │
│      七十五公分以上│帶鋸或直徑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圓│    │
│      之帶鋸或直徑在│盤鋸工作。但屬於橫切圓盤鋸或置│    │
│      二十五公分以上│有自動輸送裝置及其他不致反撥而│    │
│      之圓盤鋸工作。│危及勞工者,不在此限。        │    │
│ (三) 以動力衝剪機、│以動力衝剪機械、鍛造機械等從事│    │
│      鍛造機械等從事│金屬之加工者。但以安全衝剪機械│    │
│      金屬之加工。  │操作者,不在此限。            │    │
│ (四) 從事異常氣壓作│從事左列異常氣壓作業:        │    │
│      業。          │一  高壓室內作業:係指況箱施工│    │
│                    │    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    │
│                    │    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超過大│    │
│                    │    氣壓之作業室或豎坑內部實施│    │
│                    │    之作業。                  │    │
│                    │二  潛水作業:係指於水深超過十│    │
│                    │    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    │
│ (五) 高壓氣體製造之│從事高壓氣體製造之工作。      │    │
│      工作。        │                              │    │
└──────────┴───────────────┴──┘
第 3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二  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
│項          目│禁    止    從    事    之    工    作│備註│
├───────┼───────────────────┼──┤
│一、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
│              │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    │    │
│              │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    │
│              │前項第二款之場所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    │
│              │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之地下通道者,不在│    │
│              │此限。                                │    │
├───────┼───────────────────┼──┤
│二、從事鉛、汞│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之氣體、蒸氣或粉塵│    │
│    、鉻、砷、│濃度,超過下表之規定值者:            │    │
│    黃磷、氯氣│                                      │    │
│    、氰化氫、│┌───┬─────────┐        │    │
│    苯胺等有害││\濃  │  規    定    值  │        │    │
│    物散布場所││有\度├───┬─────┤        │    │
│    之工作。  ││害物\│ ppm  │  mg/m3   │        │    │
│              │├───┼───┼─────┤        │    │
│              ││  鉛  │      │○.○五  │        │    │
│              │├───┼───┼─────┤        │    │
│              ││  汞  │      │○.○二五│        │    │
│              │├───┼───┼─────┤        │    │
│              ││  鉻  │      │○.○五  │        │    │
│              │├───┼───┼─────┤        │    │
│              ││  砷  │      │○.二五  │        │    │
│              │├───┼───┼─────┤        │    │
│              ││黃  磷│      │○.○五  │        │    │
│              │├───┼───┼─────┤        │    │
│              ││氯  氣│○.五│          │        │    │
│              │├───┼───┼─────┤        │    │
│              ││氰化氫│    五│          │        │    │
│              │├───┼───┼─────┤        │    │
│              ││苯  胺│二.五│          │        │    │
│              │└───┴───┴─────┘        │    │
├───────┼───────────────────┼──┤
│三、鑿岩機及其│從事鑿岩機、鏈鋸、鉚釘機 (衝程七○公里│    │
│    他有顯著振│以下、重量二公斤以下者除外) 及夯土機等│    │
│    動之工作。│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    │
├───────┼───────────────────┼──┤
│四、一定重量以│從事重物處理工作,其重量為左表之規定值│    │
│    上之重物處│以上者:                              │    │
│    理工作。  │┌─────┬───────────┐│    │
│              ││ \重    │規定值 (公斤)         ││    │
│              ││工 \  量├──────┬────┤│    │
│              ││作別  \  │女工 (妊娠女│妊娠女工││    │
│              ││          │工除外)     │        ││    │
│              │├─────┼──────┼────┤│    │
│              ││斷續性工作│三十        │    十二││    │
│              ││          │            │        ││    │
│              │├─────┼──────┼────┤│    │
│              ││持續性工作│二十        │    八  ││    │
│              ││          │            │        ││    │
│              │└─────┴──────┴────┘│    │
├───────┼───────────────────┼──┤
│五、散布有害輻│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線防護安全標│    │
│    射線場所之│準」之規定,從事游離輻射線工作,其職業│    │
│    工作。    │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          │    │
├───────┼───────────────────┼──┤
│六、其他經中央│                                      │    │
│    主管機關規│                                      │    │
│    定之危險性│                                      │    │
│    或有害性之│                                      │    │
│    工作。    │                                      │    │
└───────┴───────────────────┴──┘
第 4 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
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附表三  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表
┌───────┬───────────────────┬──┐
│項          目│禁    止    從    事    之    工    作│備註│
├───────┼───────────────────┼──┤
│一、已熔礦物或│從事高溫礦物或礦渣之澆注、裝卸、搬運、│    │
│    礦渣之處理│清除等工作。                          │    │
│    。        │                                      │    │
├───────┼───────────────────┼──┤
│二、起重機、人│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    │
│    字臂起重桿│                                      │    │
│    之運轉工作│                                      │    │
│    。        │                                      │    │
├───────┼───────────────────┼──┤
│三、動力捲揚機│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    │
│    、動力運搬│工作。                                │    │
│    機及索道之│                                      │    │
│    運轉工作。│                                      │    │
├───────┼───────────────────┼──┤
│四、橡膠化合物│從事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    │
│    及合成樹脂│                                      │    │
│    之滾輾工作│                                      │    │
│    。        │                                      │    │
├───────┼───────────────────┼──┤
│五、其他經中央│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                │    │
│    主管機關規│一、高壓室內作業:係指沉箱施工法或壓氣│    │
│    定之危險性│    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    │
│    或有害性之│    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坑內部實│    │
│    工作。    │    施之作業。                        │    │
│ (一) 從事異常│二、潛水作業:係指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    │
│      氣壓作業│    中實施之作業。                    │    │
│      。      │                                      │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