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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
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圖表:
附表二: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附表三: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附表一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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