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 304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66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新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336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402550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除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