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