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