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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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Quality-management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限
        內。
  (三)申請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評鑑者,其近三年辦理教育訓練須分別
        達六班次以上或十五班次以上。
  (四)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備有經技術
        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
        機具及設備。
  (五)曾經接受本部評鑑者,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二年者。未曾接
        受本部評鑑者,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附設二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之
      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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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鑑機構對於申請評鑑單位審查結果符合者,應將其一併納入當年
      度之受評單位,並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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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報請
        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送交評鑑機構進行
        初評。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並
        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應提報文件清單(附件二)連
        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進行複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作業。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補正
        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三)進行評
        分,受評單位(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
        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
        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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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評鑑機構對各受評單位評鑑結果,應按下列五種等級評定,並提交
      評鑑小組審查後決定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由本部函知受評單位、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
      構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並得公開之。
      第一項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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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評單位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違反訓練規則規定之情事者,移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罰之,並列
        為加強查核之對象。
  (二)有應改善事項,經限期令其改善及提出改善計畫書,屆期未改善
        、提出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該職類之訓練業務。
  (三)有違反職業訓練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職業訓練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四)送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列入職業訓練相關計畫補助對象准駁之參
        考。
      前項受評單位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於未完成改善前,當地主管機關
      於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備查前,應督導其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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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受評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而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評鑑結果或請評鑑機構對其重新評鑑:
  (一)經查核發現以詐欺、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而獲得評鑑結果。
  (二)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訓練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