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
助。
(三)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四)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