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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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新成立工會,並辦理工會會
    務教育訓練者: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產業工會。
(三)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其受僱於事業單位並
    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應達三十人以上。
    第一項所稱新成立工會,指申請補助當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之工會。其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
    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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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範及
      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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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者,除前項所定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受僱於事業單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