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作業
,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
效力,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