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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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分署提出獎勵金之申
    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
    ,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