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22-1
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作業
              ,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
              效力,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