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800702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版)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要  旨:
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故於
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受僱勞工,除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
加就業保險外,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
嬰留職停薪者,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相關疑義
          乙案。
          有關於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
          ,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否核發該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部分,查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年資滿 1  年
          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始
          得請領前開津貼。另本會 97 年 4  月 11 日勞動 3  字第 0970130233 
          號函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為同條第 2  項規定之
          必要條件,故受僱者若於不符合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下,事業單
          位同意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該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
          辦理。」,復查就業保險法並無自願加保之規定,爰於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受僱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故如其於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因非屬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另有關勞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因雇主關廠、歇業而致失業,得否請
          領失業給付部分,依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之請
          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爰勞工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前開請領條件,自得依相關規定請領
          保險給付;惟如未參加就業保險,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
          請領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