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故於 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受僱勞工,除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 加就業保險外,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 嬰留職停薪者,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相關疑義 乙案。 有關於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 ,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否核發該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部分,查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年資滿 1 年 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始 得請領前開津貼。另本會 97 年 4 月 11 日勞動 3 字第 0970130233 號函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為同條第 2 項規定之 必要條件,故受僱者若於不符合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下,事業單 位同意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該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 辦理。」,復查就業保險法並無自願加保之規定,爰於事業單位任職未滿 1 年之受僱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故如其於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育,並以該名子女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因非屬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另有關勞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因雇主關廠、歇業而致失業,得否請 領失業給付部分,依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之請 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爰勞工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前開請領條件,自得依相關規定請領 保險給付;惟如未參加就業保險,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不得 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