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否包括經勞工同意之勞雇 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 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 依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尚不包括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 契約在內;惟個別勞工是經濟上之弱勢,常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為雇主 所誘導或非出於自願的終止契約,基此,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仍 必須探求該協議勞方之真意,方不致有違誠信原則,以免爭議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