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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十 章 附則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之退職、退休或撫卹,其原訂標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
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