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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