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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