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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英
第 19 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