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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英
第 167-1 條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 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