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相關網站
民意信箱
輔助說明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
歷史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 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