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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2
二、本基準所稱訓練單位,指依本規則第二十條所定之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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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相關圖表:
附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