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勞動部為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移工宿舍管理會議決議及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第八十四次會議決議,加強
規範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以下稱外國人
)應辦理之防疫措施,落實雇主與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外
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及管理責任,避免發生群聚感染及社區傳播等情
事,以達成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目的
,並維護外國人工作生活等權益,特訂定本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