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正,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