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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1 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 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