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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10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有接頭者。 二、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三、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四、已扭結者。 五、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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