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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第 12 條
(子女之定義)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