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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25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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