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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英
第 13 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本辦法經費來源。